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8月19日下午对一起网约车违规停车引发的“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起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姜某某死亡。
2025年12月8日14时许,吴某某驾驶网约车行至东三环辅路后违规停车。乘客赵某某开启车辆右后侧车门时,与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姜某某相撞,导致姜某某连人带车倒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造成姜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且未观察车辆周边环境并提示乘车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乘客赵某某、被害人姜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亡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现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开门杀”是城市道路非常高发的交通事故类型,危害性极大。主审法官习文提醒,驾驶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依规停放车辆,上下乘客前务必仔细观察车辆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后再示意乘客开门下车;乘车人上下车之前也应主动观察路况,避免发生意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乘客赵某某负次要责任,虽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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